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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工助学中心管理条例

(四) 对家教活动实施监督,调解学生与家长或用工单位之间的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和学校声誉,对家教活动中的违约、违纪等不道德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五) 筹措、管理和使用好本中心经费,为家庭有困难的同学实施帮助;

(六) 结合家教兼职翻译等勤工助学活动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

(七) 建立和健全本中心活动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

(八) 实施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二、中心工作职能

第一条 建立困难学生综合情况信息档案和各单位用人情况信息档案。

第二条 负责拓宽勤工助学岗位,并向用人单位推荐勤工助学的学生。

第三条 负责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岗前培训,并在学生上岗期间进行监督,收集并整理岗后反馈信息。

第四条 保护学生勤工助学安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条 经常与用人单位联系,主动为各单位提供信息和服务工作,及时处理勤工助学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六条 负责对勤工助学工作进行总结,申报表彰勤工助学工作的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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