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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委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学生奖学金制度。
一、奖学金评奖资格
1.学年思想行为测评成绩优秀者;
2.该学年没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和受到治安处罚者。
二、奖学金评定标准和金额
获奖资格以同年级所学课程的成绩按自考平均成绩确定。参评学生各门学习成绩必须无不及格现象。
1.一等学习优秀奖学金学习平均成绩在90分以上
2.二等学习优秀奖学金;学习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
3.三等学习优秀奖学金;学习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
4.四等优秀奖学金;学习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
注:如出现多名学生合格,按成绩排序及平时表现而定。
三、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办法
1.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在新学期开学第2周发放。
2.具有参评资格的学生可根据奖学金的评选条件,本人提出申请,班委会初审,报学生科审查,经学校批准。
3.获得奖学金的个人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欺骗行为,立即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追回所发放的奖学金,并按有关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在学习期间申请自费留学或退学,应在办理离校手续时,追回所享受的全部奖学金。
四、取消或减法奖学金的规定
1.迟到、早退、学年累计10次及以上者
2.一学期旷课累计6节及以上者
3.因违反校纪校规受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4.考试作弊者
5.期末考试、考查成绩有不及格者
6.一学期累计事假超过12天或病假超过30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