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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工助学中心管理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关于"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认真做好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人身安全和合法权利,使勤工助学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为了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引导和管理,促进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三节的规定以及国家教育部关于勤工助学规范性文件的精神,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的,获得报酬.培养自立及师范生能力为主要目的授课、礼仪、促销等服务,也开展包括通过运用科学知识.技术和技能等为客户提供服务而获取报酬的其它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条 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以"服务学生.培养能力"为宗旨,坚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和与素质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组织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道德,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学院的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的正常秩序,不得影响校容和宿舍管理,不得影响学生自身的学习。  

第五条 学院鼓励与支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本中心积极支持学生在课余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全心全意为学生谋取利益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

第六条 本中心对勤工助学活动加强管理,积极引导学生通过参加活动培养劳动观念和自立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七条 本中心承接家教、翻译、促销、宣传、派送等工作,中心项目负责人专项管理.

第八条 本中心是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管理、指导和提供服务的具体业务机构,由专门的老师领导,直接对外国语学院负责。本中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组织开展各种家教、兼职翻译等勤工助学活动,但必须向学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 本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具体办事机构。

第十条 本中心的职责主要是:

(一) 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指导,设立网站,拓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市场和途径;

(二) 对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培训,核发上岗证书,设立学生家教、翻译等人才库、资料库;

(三) 招聘推荐在籍学生为工作人员,为学生和用工单位或个人提供双向服务,协调学生与用工单位的利益,督促双方履行协议;

(四) 对家教活动实施监督,调解学生与家长或用工单位之间的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和学校声誉,对家教活动中的违约、违纪等不道德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五) 筹措、管理和使用好本中心经费,为家庭有困难的同学实施帮助;

(六) 结合家教兼职翻译等勤工助学活动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

(七) 建立和健全本中心活动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

(八) 实施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二、中心工作职能

第一条 建立困难学生综合情况信息档案和各单位用人情况信息档案。

第二条 负责拓宽勤工助学岗位,并向用人单位推荐勤工助学的学生。

第三条 负责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岗前培训,并在学生上岗期间进行监督,收集并整理岗后反馈信息。

第四条 保护学生勤工助学安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条 经常与用人单位联系,主动为各单位提供信息和服务工作,及时处理勤工助学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六条 负责对勤工助学工作进行总结,申报表彰勤工助学工作的先进个人。

三、组织机构

按本中心的需要,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勤工助学中心现共设四个工作部门,其中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1名,四个部门分别为:管理部(部长1名,部员2名),宣传部(部长1名,部员2名),企划部(部长1名,部员2名),外联部(部长1名,部员2名)。

四、例会制度

(一)召开时间:1、每周召开一次部长例会。

2、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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