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概况 | 组织机构 | 教育教学 | 就业指导 | 校园文化 | 国际交流 | 职业与技能培训 | | 网站首页 |
二、教学大纲的基本结构与内容
(一)标题
1.课程名称要写全称,不能简化,不能重复。对于同名课程,若教学要求,有很大差异,可在课程名后,用A、B字母加以标识。
2.课程编码方法,仍采用二〇〇六年教务处颁发的“关于设置课程代码的建议”的编码方法。
3.学分栏根据学时数按16学时折合1学分进行换算;独立实验课,按8学时折合1学分进行换算,实习、实训、社会实践、毕业设计(论文)按每周2学时进行换算,尾数只能是0.5的整倍数。
(二)教学大纲可分为“编写说明”和“教学内容纲要”两个部分。
1.第一部分为“编写说明”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1)课程的性质:指该课程属于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实习实训课、选修课等。任务:说明课程的基本类型,如理论型、技能型、应用型等,重点说明为实现培养目标所承担的任务。
(2)教学的基本要求:学生学完课程后,在知识、技能和能力上分别应达到的程度。教学要求可根据课程的性质,使用相应的定性词汇,对教学内容作不同层次的要求。例如:有关定义、定理、性质、特征等概念可按“知道、了解、理解”三个层次要求;有关计算、解法、公式、法则等方法的内容,可按“学习、掌握、熟练掌握”三个层次要求;对于技能、操作可按“观察、学会、掌握、应用”等几个层次要求。同时,要注明不同教学层次所对应的考核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