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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学生党员公示制度

各党总支、党支部: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第十二次全国、全省高校党建工作会议精神和进一步规范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程序,确保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的公开、公正、透明,防止、抵制和克服党员发展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确保发展大学生党员的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发展大学生党员公示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对象
    经党总支(党支部)或院党委组织部预审通过,拟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的发展对象;预备期满,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转正的预备党员。
    二、公示范围
    由所在系党总支(党支部)在本系范围内进行公示,征求意见。
    三、公示内容
    拟发展对象的公示内容为: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所在班级及担任职务、申请入党时间、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列为发展对象时间、拟吸收入党时间、接受党组织培养考察情况、外调情况、现实表现、培训情况、受奖惩情况等。
    拟转正对象的公示内容为:姓名、性别、年龄、所在班级及担任职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或延长预备期的时间、预备期内受奖惩情况等。
    四、公示时间
    公示时间为5至7天。
    五、公示程序
    公示程序由公示对象所在的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具体有以下四个步骤:
    1.确定公示对象。拟发展对象或拟转正的预备党员由所在党支部(党小组)向系党总支(党支部)推荐并上报有关情况,经所在系党总支(党支部)审核批准后确定为公示对象。
    2.进行公示。公示对象有关情况由所在系党总支(党支部)在年级办公室、班级、学生宿舍等公共场合张榜公示。负责公示的党总支(党支部)应公布联系电话,并在固定地点设置意见箱。有条件的党总支(党支部)可公布收集公示意见的电子邮箱。
    3.收集和处理公示意见。公示意见的收集和处理一般分为三个步骤:
    (1)收集和处理公示意见。在公示期内,凡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口头或署名材料等方式向公示对象所在的党总支(党支部)反映,也可以直接向院党委组织部门或纪检部门反映。公示对象所在的党总支(党支部)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除做好记录外,要从各个渠道广泛地收集群众意见,并充分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2)调查核实情况。公示结束后,公示对象所在的党总支(党支部)要将收集到的意见归纳整理,分析总结,逐条了解落实。凡属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党总支可责成党支部认真进行核实,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指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党支部必须将核查情况和结果如实上报党总支,不得隐瞒或拖延。学院党委组织部门或纪检部门在接到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后,可以责成党总支(党支部)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属重大问题的,也可直接指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
    (3)研究处理意见。对公示期间党内外群众反映的情况由公示对象所在的党总支(党支部)负责做出处理。对上级有关部门责成调查核实的情况,党总支(党支部)要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上报备案。
    对公示过程中群众没有意见或反映问题查无实据的,要按程序进行发展或如期转正;群众反映的情况或意见,经调查核实,不影响发展或转正的,党支部、党总支要责成党支部对其进行批评帮助,限期改正;经审查却是存在问题的,坚决不予发展或转正,同时要针对不同情况,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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