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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体制改革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大学生成才服务和保障机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尤其是特困生完成学业,使其得到有效资助,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 [2005]14 号)、《属普通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1997 年 148 号文件),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应与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相结合,通过勤工助学活动,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自立精神和职业道德,锻炼品格毅力,提高综合素质,同时帮助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得到必要的资助,更好地完成所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应利用课余时间或假期进行,不得影响正常学习,不得违反校规校纪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得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身心健康的活动。勤工助学同学应当根据用工部门的要求,认真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用工部门的相关规定。用工部门应当根据勤工助学同学的课程安排,合理安排工作任务,不得影响勤工助学同学的学业和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四条 学院建立党委领导、行政负责、各职能部门参与、团学组织协助的管理体制。学生处设立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由专人负责,对全院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指导。各院、系设立勤工助学工作管理小组,由专人负责,具体组织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