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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工助学工资发放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报酬需经学生处核定,未经核定的由各部门自己支付。学院有创收的部门应承担一部分勤工助学报酬,具体承担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勤工助学固定岗位酬金按工时长度、工作强度、工作难易程度计酬,原则上每小时不低于 8 元,每月不超过 350 元。

第二十七条 用工部门用工结束后,用工部门应当填写《勤工助学情况反馈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于 3 日内送交各院系管理小组。各院系勤工助学管理小组负责审核、汇总并填制勤工助学金发放单,发放单经院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审核后每月上旬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