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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工助学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九条 院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定期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调查,摸清特困生情况,建立健全特困生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为确保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勤工助学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8 小时。

第二十一条 学生勤工助学按用工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用工部门要指派专人组织、指导和验收,对劳动验收不合格的,用工部门有权提出返工意见或拒付劳动报酬。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应注意安全,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时,如发生事故,由系勤工助学管理小组会同用工部门协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因个人原因损坏公共财物,由学生本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定期研究和分析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并于每年度进行考核和评比,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教师和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表扬先进,交流经验,更好地推动勤工助学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