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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第七条 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
    第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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