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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关于"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认真做好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人身安全和合法权利,使勤工助学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为了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引导和管理,促进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三节的规定以及国家教育部关于勤工助学规范性文件的精神,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的,获得报酬.培养自立及师范生能力为主要目的授课、礼仪、促销等服务,也开展包括通过运用科学知识.技术和技能等为客户提供服务而获取报酬的其它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条 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以"服务学生.培养能力"为宗旨,坚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和与素质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组织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道德,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学院的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的正常秩序,不得影响校容和宿舍管理,不得影响学生自身的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