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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工助学的申请及审批

(四)勤工助学岗位应聘成功后与用工单位签订勤工助学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人员采取用工部门招聘和院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安排两种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院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集中公布勤工助学岗位招聘信息,学生持《勤工助学证》到相应部门应聘,同等条件下,特困生及品学兼优者优先。被聘用的学生需填写《南京审计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登记表》一式二份,由用工部门、各系、院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送各院、系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建档。

第十六条 学院有关部门提供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时,须提前向院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申请,由院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批准后向全体学生公布。各部门应根据学生勤工助学的实际情况填写《学生勤工助学情况反馈表》。凡事先没有向院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申请而擅自用工的,其酬金由用工部门自已支付。

第十七条 在校学生个人或系勤工助学协会组织的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须经所在院系勤工助学工作管理小组审批,报院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备案。院勤工助学协会组织的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须经院团委审批,报院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备案。学校各部门联系组织的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报院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审批、备案。

第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院(系)联系组织的校外勤工助学活动,若与用工单位发生纠纷的,由组织勤工助学活动的部门负责人进行协调解决并报院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备案。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兼职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若与用工单位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责任自负,其间如有违反校纪校规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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